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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小知识,请查收!
2025-12-16 来源:
一、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其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为无效。当事人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一方能否就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
      不能。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一)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二)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七、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其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不能,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八、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有。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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